A_hongyanxue(好居网用户) 3371天前 / 阅读 :
一 净水器的卫生许可制度介绍
净水器的卫生许可制度源自1996年7月9日颁布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以及所附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此前,虽然某些地方的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已在摸索一些净水器的卫生管理制度,如九十年代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和上海市卫生防疫站就曾经实施过一些有关净水器生产的许可和管理制度,但从全国来说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体系。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为: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生产和销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批准文件的前款产品。
第二十七条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或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进,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也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卫监发[1998]第24号文将“经营单位不得销售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延期至1999年1月1日执行。
二、净水器的卫生许可实施情况
自1997年起,至2013年1月,我国共审批了3154项涉水产品的卫生批件,其中,国产涉水批件2565项,进口涉水批件586项。(有的企业有多项产品批件。此外,不少批件到四年后办延续)2000年至2013年1月的卫生部批件见下图:
从上图中可以看出:卫生部颁发的批件逐年增多,特别是2009、2010、2011年颁发的批件数量呈井喷状。
是什么原因导致出现以上情况的呢?
(1)市场的需求增大。水源污染以及自来水突发事件频繁发生,屡见新闻媒体。只要哪里自来水质量出故障,那里的净水器就一抢而空。
(2)卫生监督力度加大,不领批件很难销售,也无法做广告、招商,被卫生部门查到或被同行举报就要被罚,与其提心吊胆偷偷摸摸,还不如去领个批件安安心心地生产销售。
(3)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特别是“三鹿奶粉”事件曝光以后,老百姓对吃的喝的更小心谨慎,没卫生批件的净水器不敢买、不敢用。
(4)外资外企及家电企业大量进入;由于净水器、水家电的利润高于一般家电,因此其他行业(如家电、厨卫等)企业大量涌入净水器生产行列。
我国净水器从1986年开始生产并投入市场。早期净水器产品的档次低、服务差、产品质量不高,并缺乏监管。上世纪八十年代和九十年代,就如生产销售其他商品一样,只要营业执照上有此项目,任何企业都能合法地生产、销售净水器。1996、97年,由于个别净水器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媒体曝光和质疑,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群起攻击和围剿,甚至有称之为“污水器”,我国净水器产业一落千丈,生产企业从八百多家跌到不满30家。
99年后,卫生部对净水器实行行政审批的市场准入制,对净水器生产企业、生产环境、生产条件进行现场审核,对净水器所用的主要的与水接触的材料与部件进行检测和发放卫生许可批件,对净水器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检验、卫生功能检验和加标试验,对包括产品铭牌、产品说明书、产品企业标准等资料进行审查和规范。没有卫生许可批件,净水器不得生产、不得销售。设立了行业准入门槛,把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作坊挡在了门外,对提高净水器的产品质量起到了一定的促进和保障作用,因此净水器得以迅速发展。 [page]
三、净水器行政审批的负面影响
1. 市场监管乏力
由于地域广、市场大,卫生部门人手不足,市场监管乏力,除了按上级通知,集中检查、突击行动外,一般采取“民不告,官不究”。净水器市场鱼龙混杂,净水器产品良莠并存,广告宣传各显神通,非法生产和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行业内恶性竞争剧烈,严重影响整个行业的声誉和健康发展。
在目前三千余家净水器生产企业中,有近千家是有证企业,另有部分厂家正在申领。尚有无证企业近二千家。在有证企业中,也存在“一证多用”的情况,很多企业并非每种产品都去申领卫生批件,而是采用“套牌”的方式运作。
为了规避卫生许可,有的企业在净水器末端加装矿化滤芯,变成了“矿化水器”,就不需申领卫生批件了。还有更绝妙的,把净水器的外壳和滤芯拆开,分开包装,分开来卖,由用户买回自已组装或经销商上门组装,既然卖的不是净水器,当然也无需卫生许可了!
在上海阿姆斯特丹水展上,近千家净水器厂商展出的数千种净水器,绝大多数是没有卫生许可批件的,而这些展出的净水器绝大多数在我国市场上正在销售中。
2. 批件申领时间长
申领卫生批件,门槛不是很高,小厂和个体户都能办到,但需要化费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特别是申领时间一般需半年或半年以上,导致新产品从研发试制成功到批量生产上市销售中间需要很长的时间间隔,这对于新品开发是很不利的,对企业的发展无疑也是个沉重的负担。此外,批件申领时间太长,企业开发新品失去了先机,有时,正宗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还没拿到,市场上已冒出大量的假冒产品。
因为申领批件的流程和时间太长,有的企业被迫边生产销售、边申领批件(俗称先上车再补票)。
3. 采用双重标准
国产净水器申报流程和周期很长:原材料零部件检测—整理申报资料(第一次申报)—省卫生部门现场审核—采封样—整机检测—企业标准及其注册备案—第二次申报—评审(补充资料)、发证;而进口净水器申报流程和周期很短(只有国产净水器的一半):原材料零部件及整机检测—整理申报资料—申报—评审(补充资料)、发证。
每当说起净水器申办卫生批件,国内净水器生产企业总有一种忿忿不平的心情:净水器报批卫生批件时采用的双重标准,对国产净水器是非常不利的。进口净水器享有“超国民待遇”,使国产净水器输在了起跑线上,这太不公平了!这也间接造成了净水器中的“假洋鬼子”泛滥。
4. 进口净水器生产企业监管缺失
由于除我国外的任何国家(地区)都不搞净水器生产的行政许可,我国政府部门也不可能到国外(境外)去进行现场审核,所以造成进口净水器生产企业监管缺失。其后果之一是净水器中的“假洋鬼子”泛滥;后果之二是进口净水器质量堪忧,如2011年就查出11种进口净水器产品质量不合格。
应该指出,对生产企业的现场审核是十分重要的,是保证净水器产品质量合格和稳定的不可缺少的一环,是“以预防为主”的体现,生产条件(人、机、料、法、环)五因素的监控是预防产生不良产品并把产品质量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的重要保障。试看ISO9000产品质量认证,试看国外净水器常采用的美国NSF、WQA认证,无一不进行非常严格的生产企业监管,在发证前要进行现场审核和生产条件(人、机、料、法、环)五因素的监控调查;发证后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复查(包括飞行检查),防止生产条件的改变和五因素的失控。这实际上也是“国际惯例”,是产品质量监管制度与国际接轨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现行卫生许可制度对进口净水器恰恰缺少了这一重要环节。因此,进口净水器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不可避免、不容忽视。
5. 卫生部门对净水器产品质量只管部分不管全部
卫生部门只管净水器出水水质和卫生指标,对净水器的其他质量一概不管。净水器出水水质和卫生指标无疑是净水器产量质量最重要指标之一,但并非其他指标(如电气安全等等)就不重要。净水器的物理学检验及其他检验,如:(a)电气安全检验(b)结构性能检验(c)环境试验(d)环保检验(e)自控性能检验(f)外观检验(g)计量检验等等,卫生部门均不作检测和监管。因此,净水器厂家很少有做这些试验和检测,有关国标、行标、企标上的此类条款和指标也形同虚设,其后果之一是我国净水器结构性能差,漏水淹地板现象时有发生。
6. 获批件净水器成批被曝光产品质量不合格,严重影响卫生批件及卫生部门的信誉
2009年7月,卫生部发布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监督管理公告,曝光了8种不合格水质处理器;
2011年5月,卫生部网站公布了:卫生部对部分进口小型净水器进行了卫生安全抽样检查,在抽检中发现11个产品检测不合格;
2012年8月,卫生部组织对部分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生活饮用水输配水管和水质处理器进行了卫生安全抽样检查,八种净水器不合格。
2013年3月,四川省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开展了家用净水器商品比较试验,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净水器样品实施检测。在检测的10款家用净水器中,仅有3款产品合格,达标率仅为30%,而有70%的产品不合格。
卫生部门给净水器产品颁发了卫生许可批件,就是告诉消费者,这些净水器是合格的,可以购买的,事实上就是为这些净水器作了背书。现在这些获得了批件的净水器在市场上抽检时又成批成批地不合格,甚至有70%的产品不合格,颁发批件的卫生部门岂不尴尬,万一消费者喝了这些净水器出水喝出病来并告上法院,为净水器作背书的卫生部门是否要负连带责任?消费者把发批件的卫生部门告上法庭怎么办? [page]
四、净水器行政审批新政策急需出台细则
1.国务院国发〔2012〕52号文
2012年9月23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发〔2012〕52号文“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其附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其中取消了部份涉水产品的卫生许可。包括:
第55项,水处理材料中的无烟煤、骨炭、二氧化钛、聚丙烯、聚氯乙烯、碘树脂、电解槽、电极产品卫生许可;
第56项,化学处理剂中的水解苯丙酰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铵、硫酸铝铵(铵明矾)、PH调节剂、灭藻剂、次氯酸钙(漂白粉)、二氯异氰尿酸钠、三氯异氰尿酸产品卫生许可;
第57项,水质处理器中的陶瓷净水器,饮用水pH调节器,氧化电位水发生器,除氟、除砷净水器产品卫生许可;
对这个文件如何理解、如何执行、如何细化并落实到具体涉水产品,生产涉水产品的生产企业搞不清楚,各地有些卫生部门也不太明白。
(1)被取消的项目如何理解?
如何理解“陶瓷净水器”?什么可以称为“陶瓷净水器”而不需要卫生批件?以陶瓷滤芯为主的但含有少量活性炭的龙头式净水器算不算“陶瓷净水器”?(以反渗透为主的净水器也含有活性炭,但都称“反渗透净水器”并以反渗透净水器的规定来检测)
如何理解“除氟、除砷净水器”?大型除氟除砷的成套净水设备一般都含有石英砂过滤活性炭过滤等预处理装置,是否需要卫生批件才可以生产和销售?反渗透、电渗析、某些滤料(如活性氧化铝、骨炭能除氟,微陶能除砷)都能除氟除砷,能否称为“除氟、除砷净水器”?什么样的除氟、除砷净水器才能免批件?
如何理解“饮用水pH调节器”?电解制水机(把水电解成酸性水和碱性水)是否可作为“饮用水pH调节器”而不需要卫生批件就可以生产和销售?
如何理解“水处理材料中的聚丙烯”?PP熔喷滤芯、PP滤壳(滤芯外壳)都是聚丙烯制成的,是否不需要卫生批件就可以生产和销售?净水器生产厂申报净水器卫生批件时提交的原材料零部件卫生安全合格证明中是否就不需要PP熔喷滤芯、PP滤壳(滤芯外壳)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了?如还要提交检验报告,岂不是给企业带来更大的麻烦吗?
如何理解“灭藻剂”?很多消毒剂同时有消毒、杀菌和灭藻功能,如冠以“灭藻剂”名头,是否就不需要办卫生批件了?
(2)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如何理解?什么可称为“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
如:大型反渗透净水设备用的无机阻垢剂算不算“新化学物质”?有机阻垢剂呢?哪种阻垢剂算“新化学物质”呢?
2. 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的2013年第1号文
2013年7月2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了2013年第1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取消下放部分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行政审批项目”。将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职责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下放至省级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
同样也有很多不明白之处,如:
(a)原卫生部发的批件,四年到期后能否在省卫生部门延续?如何延续?
(b)原卫生部的一些申办表格是否能继续使用?
(c)跨省贴牌生产净水器的卫生批件,第二次申报在申領批件企业所在省?还是在实际生产企业所在省?(第一次申报因为涉及需要现场审核、采封样,所以肯定是在实际生产企业所在省申报;如第二次申报还实际生产企业所在省申报,那就涉及审批权和管辖权了)
(d)对超滤等膜元件的“净水流量”,是采用初始通量?还是到达额定总净水量时的水通量?
(e)做活性炭滤芯的卫生批件,检验内容是光做浸泡试验?还是同时要做功能试验?现在各省做法都不统一。
………
这些都要卫生部门做统一的、权威的“司法解释”。否则,这些好的政策、文件,就会变成一纸空文,甚至给生产企业带来困惑。